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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

类别:旅游攻略 日期:2015-5-11 11:15:24 人气: 来源: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规范其监督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主要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和有关旅游服务标准,对旅行社、景区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 监督员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市场问题;

  2.旅游资源利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

  3.是否存在非法招揽旅游者、倒卖门票,以及欺诈、或者变相消费行为;

  4.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的是否按照标准等级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和宣传标准等级的问题;

  5.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质次价高、假冒伪劣;

  6.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健康、安全、卫生;

  7.旅游客运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运营问题;

  8.是否存在利用教场所非法贩卖香烛、“”、“算命”等问题;

  9.从业人员的服务内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情况;

  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旅游服务标准的问题。

  (二)厕所、旅游标识、通往景区的道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等问题。(三)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

  (四)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和社会反映;

  (五)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六)《旅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事项。

  第四条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可以直接向相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也可以向选聘的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持有监督员证,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任何财、物,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利益。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关键词:旅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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