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张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前往某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个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亲属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的义务。为此,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而旅行社认为自己不具有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而不是旅游意外险。因此,旅行意外保险不属于强制保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旅游保险分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旅游意外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以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前者属于财产保险,后者属于人身保险。二者区别在于: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旅行社,一旦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既能对游客的损失进行赔偿,又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游客,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是游客,发生保险事故,游客的权益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存在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旅游意外保险到底是应该由旅行社还是张某投保?根据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38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本案中张某亲属主张旅行社有义务为张某投保旅游意外险没有依据。事实上,正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存在不同,旅游者要想得到更多的保障,就应当自己购买旅游意外险。(安徽保监局 刘会亮)周冰 季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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