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了旅游者的“权”。合同中明确,旅游者有权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旅行社的导游或者变相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南报网讯(记者 李子俊)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旅游法》,今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4项旅游合同的规范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市旅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4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为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居民赴地区旅游合同》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和原合同相比,新版合同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
新增了旅游者的“权”。合同中明确,旅游者有权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旅行社的导游或者变相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相关扣除费用的计算方法,比如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因旅游者自身原因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合同还明确,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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